
提名暨永续发展委员会
本公司依据「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「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」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,并因应主管机关对公司治理与永续发展之重视,为进一步提升董事会整体治理效能及决策品质,业于民国114年12月23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,增订「提名暨永续发展委员会组织规程」。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(含)以上,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半数(含),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。
本公司拟自民国115年第六届董事会起正式设置「提名暨永续发展委员会」,并授权其依组织规程执行相关职权。未来亦将依相关规定,于公司网站揭露提名暨永续发展委员会之组成、职责及各年度运作情形,以强化公司治理与永续资讯之透明度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