功能性委員會

提名暨永續發展委員會


本公司依據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「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並因應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與永續發展之重視,為進一步提升董事會整體治理效能及決策品質,業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,增訂「提名暨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」。該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(含)以上,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半數(含),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

本公司擬自民國115年第六屆董事會起正式設置「提名暨永續發展委員會」,並授權其依組織規程執行相關職權。未來亦將依相關規定,於公司網站揭露提名暨永續發展委員會之組成、職責及各年度運作情形,以強化公司治理與永續資訊之透明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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